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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夾藏管制物品或其他准許進口類物品,其進口人與實際貨主不同時,對出借牌照之不知情進口商,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內所夾藏之物品類別,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說明:二、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以逃避受罰,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及知情之幕後走私實際貨主,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適當之法條予以論處,以昭公允。(財政部84.5.9.台財關第八四○一七五九三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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