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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修正增列第三項規定之理由
要旨
年修正增列第三項規定之理由
函釋全文
主旨:囑查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增列之立法理由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於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之修正後,有關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概念已作重大變更,依該條例第三條前段之規定:「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意圖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故私運貨物進口,僅係指未經向海關申報之案件,凡已經向海關申報者縱屬虛報其內容,而有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之情事,亦不構成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行為,從而,即不得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論罰,自應分別情形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其規定已較修正前之海關緝私條例為寬,合先敘明。三、復查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增列第三項規定之理由為,如報運貨物進出口,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涉及逃避管制,但可能並未虛報完稅價格時,又因出口無稅,乃無法計算所漏稅額,即無法依同條第一項科處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其危險性已不止於偷漏關稅,實有從重處分之必要,惟既無法逕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論處有如前述,乃予明定有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藉以杜絕漏洞。(財政部69.1.7.台財關第一○一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