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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案件之進口貨物不准退運如係誤裝則可退運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虛報案件之進口貨物不准退運如係誤裝則可退運不罰

函釋全文

××公司進口汽車,因虛報貨名、規格被高雄關查獲,在未被處分沒入貨物前,該關准予酌收相當保證金先辦退運後,可否再依法處罰案,應依照訴願決定辦理。今後類此案件如經發現係虛報者,應依法處罰,不准退運;如經認定係誤裝或在未發現虛報行為前如已申請退運,則可准予退運不罰。(財政部76.9.29.台財關第七六○一一七二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報案件之進口貨物不准退運如係誤裝則可退運不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虛報案件之進口貨物不准退運如係誤裝則可退運不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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