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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涉及虛報逃避管制如處分未確定前准許進口者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涉及虛報逃避管制如處分未確定前准許進口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廠商在實施負面列表前報運進口貨物夾藏管制輸入貨品,涉及虛報逃避管制案件,有關貨物如於海關核發處分書前或處分未確定前經公告改列為准許進口者,應如何處理乙案,請依規定核辦。說明:二、廠商報運進口時,該進口物品如係屬管制進口物品,其虛報管制物品進口之違章事實及行為已成立,應依行為時之法律並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審究論處,與處分書核發與否或處分確定與否應無相關。(財政部83.11.3.台財關第八三○五一六九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涉及虛報逃避管制如處分未確定前准許進口者仍應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涉及虛報逃避管制如處分未確定前准許進口者仍應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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