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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

函釋全文

查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固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但如無包裹申報單查對,則與獲案之貨物符合與否,即欠缺核定之依據,自不得遽依上開規定而予沒入,前經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八一四號判決釋示有案,亦即郵包緝私案件之能否成立,以及是否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分,端以包裹申報單及封皮等原始申報文件為認定依據。(海關總稅務司署68.8.28.台北緝第一五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由海關發布,要旨: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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