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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
要旨
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承詢外匯得否以郵件寄送出境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編者註:業經財政部84.2.28.台財融第八四七○六五五○號函明令廢止)對以郵件寄送外幣出境,並無限制規定,至另為加強便民,以國際保價信函寄送外幣出境,本局同意委由郵局人員辦理查核。三、本部主管法令對以郵件寄送外國票據及有價証券出境,尚無限制規定。(財政部金融局82.11.26.台融局(五)第八二一○九一九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