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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情節輕微之內涵
要旨
核釋情節輕微之內涵
函釋全文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稱「情節輕微」係指:報關行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而其誤差在五%以內;或其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或報關時檢附之報關文件齊全且其申報貨物係屬應驗項目貨物並無逃漏情事;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二)有關「情節輕微」之認定,應由海關逕就個案事實,依上開標準辦理。(財政部76.7.18.台財關第七六一○六九○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