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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行之報單記載不實縱屬自動陳報亦不得免罰
要旨
報關行之報單記載不實縱屬自動陳報亦不得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報關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案件,如違法行為人主動陳報者,可否免予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本部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關第八四○二一一七三八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四十五條之一第17則)及同年七月十一日台財關第八四○三二二五七二號函示(編者註:參閱第四十五條之一第18則)自動陳報免罰,係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所為核釋,而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並合於財政部之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上開條文規定情節輕微得免罰範圍係採列舉規定。僅限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罰鍰案件,始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至依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處罰者,不在上開列舉得予免罰範圍內,自不得比照適用。本案情節如屬輕微者,請本於職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財政部84.11.23.台財關第八四一七二八六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