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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5.8.5.台財關第七五○五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