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要旨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5.8.5.台財關第七五○五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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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5.8.5.台財關第七五○五六八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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