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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出口報單副本補發本重複申請沖退稅案件免予處罰
要旨
以出口報單副本補發本重複申請沖退稅案件免予處罰
函釋全文
所報廠商如因請領出口副報單退稅聯補發本使用不當而涉嫌重複申請沖退稅捐案件,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議處暨擬擴大出口副報單補發本電腦查核服務,以資配合一案,准照所擬意見辦理。(財政部76.3.4.台財關第七六三六一八八號函)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76.2.13.台部緝字第○二五○號函「主旨:為疏減訟源,並避免廠商對海關之怨懟,廠商如因出口副報單退稅聯補發本使用不當而涉嫌重複申請沖退稅捐案件,謹建議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議處,並擬具出口副報單退稅聯補發本查核稽銷措施,以資配合,請 鑒核示遵。說明:六、台北關退稅組擬擴大出口副報單退稅聯補發本電腦查核服務,於受理外銷品沖退稅捐申請書後,利用端末機查核,如有出口副報單補發本重複申請時,即逕予註銷後退件不予受理,並發函警告廠商注意改善,嗣後此類案件擬不再處分。綜上所擬如蒙採行,並擬建議對未確定案件均有其適用,俾資公允。」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