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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四十六條第5則)(海關總稅務司署71.8.17.台總署緝字第三八五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由海關發布,要旨: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