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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謂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加重處罰,應照所犯法條規定,得科處之數額或倍數,最高最低均予加重,然後在此限度內裁決。說明:一、關於同一受處分人連續觸犯本條例同一規定而未經處分確定者,仍得由各關就有關罰則各條規定之最低與最高處罰標準,依其情節輕重裁量決定其罰鍰金額或倍數。(財政部63.6.5.台財關第一四九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謂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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