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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艙單如經船長授權得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章而由船長負責
要旨
艙單如經船長授權得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章而由船長負責
函釋全文
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於進口船隻抵埠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各關遞送之艙單,如備有船長授權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字之授權證書,准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章。惟如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發生時,各關仍依規定以船長為受處分人。(海關總稅務司署68.12.26.台基徵字第三七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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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