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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緝私案件之利害關係人非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
要旨
緝私案件之利害關係人非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函詢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沒入處分是否應制作處分書送達標的物所有權人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並未規定對非受處分人亦應送達處分書。惟貴公司如為受處分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既未受送達決定書,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仍可自知悉時起依規定,請求救濟。(財政部79.1.14.台財關第七八○四二五二二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