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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發文機關 關務

要旨

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溢裝進口機件案,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說明:二、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再訴願。復據行政法院50裁9號判例: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台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屬於台灣省政府之官署......。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編者註:即現行法第四十七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亦非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十號解釋明白。三、本案台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為交通部所屬機構,依上述規定,不得為訴願之原告。本案應另依其他方式協調解決。(關務署64.6.17.台關政第三二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由關務發布,要旨: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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