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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要旨
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溢裝進口機件案,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說明:二、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再訴願。復據行政法院50裁9號判例: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台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屬於台灣省政府之官署......。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編者註:即現行法第四十七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亦非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十號解釋明白。三、本案台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為交通部所屬機構,依上述規定,不得為訴願之原告。本案應另依其他方式協調解決。(關務署64.6.17.台關政第三二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