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對海關之處分得聲明不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對海關之處分得聲明不服

函釋全文

一、非受處分人對海關緝案處分基於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地位聲明不服時,不論係於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同時或之後,以參加之意思,參加其異議,或逕以自己名義獨立聲明異議,核非法所不許,均應受理,並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則予以審理決定,不得率行拒絕。其有關行政救濟程序以及異議保證金之適用,概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至非受處分人因非屬處分書列名受處分之人,倘其異議主張亦即法律上許其主張者,與將來罰鍰及追徵稅款之執行無涉,則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除於參加異議情形,海關仍得依照該條規定限期責令受處分人即主異議人先提供異議擔保,憑以受理其異議外,在獨立聲明異議情形,既與該條提供異議擔保之法定要件不符,即無責令非受處分人提供擔保必要。××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沒入車輛事件提起再訴願,經財政部前關務署決定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由關就實體審理乙案,其應否責令繳納異議保證金,應照上開核示原則辦理。二、前述非受處分人如假借受處分人名義聲明異議而列自己為參加人,即與異議參加之附從性質不合,海關應即通知主異議人,參加人限期補正格式亦即通知受處分人表明是否異議並補行簽章或改由參加人獨立聲明異議二途擇一辦理,至其間法律上利害關係海關得併予曉諭。三、受處分人之異議或訴願(主異議或主訴願)與非受處分人之異議或訴願(參加異議或參加訴願)如係分別提起者,以及非受處分人對數個緝案處分彼此具有關連性質,如扣押處分與沒入處分暨因該緝案處分而衍生另一行政處分,如撤銷扣押或沒入之消極行政處分分別或先後提起異議或訴願者,如認為適於合併審理者,應合併審理,至其應依循之行政救濟程序仍照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訴願法等普通程序規定。(財政部71.11.23.台財訴第二五六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對海關之處分得聲明不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權利受損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對海關之處分得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