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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要旨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函釋全文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因未繳納異議保證金而臻確定者,若事後發現據以處分之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法規之正確適用時,可否重新為更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處分乙案,參照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二十六號及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意旨,海關自得依據職權變更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編者註:請另參閱司法院院解字第一五五七號解釋)(財政部73.7.17.台財關第一九九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