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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以不動產提供擔保之條件及其估價
要旨
核釋以不動產提供擔保之條件及其估價
函釋全文
主旨: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受理當事人申請以不動產提供擔保案件,處理發生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凡申請以不動產提供擔保案件,經查明當事人以現金提供擔保確有困難者均應受理,毋須規定最低擔保金額,惟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應為確得自由轉讓,並無產權糾紛,及無設立抵押權、地上權等任何權利,足以影響變價或變價後之求償者為限,可於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並將他項權利證明書交付海關保管後,作為擔保。三、至不動產擔保品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建築改良物以計稅用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四、受處分人××公司,申請以第三人所有林地,作為聲明異議之擔保品。如經查明受處分人提供其他擔保品,確有困難者,可依前二項原則處理。(財政部69.9.17.台財關第二一五○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