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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異議保證金之擔保以公債券銀行存單授信機構之擔保及不動產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異議保證金之擔保以公債券銀行存單授信機構之擔保及不動產為限

函釋全文

受處分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提供擔保作為異議保證金案件,以政府發行之公債券、或銀行存款單(須設定質權於海關)或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或不動產四者為限。(財政部71.10.9.台財關第二三六二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異議保證金之擔保以公債券銀行存單授信機構之擔保及不動產為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異議保證金之擔保以公債券銀行存單授信機構之擔保及不動產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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