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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處分人得以經假扣押之財產充作其異議保證金之擔保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受處分人得以經假扣押之財產充作其異議保證金之擔保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案件,經假扣押受處分人之財產且該財產之實際淨值已超過應繳納之異議保證金金額者,受處分人得將該項財產辦妥擔保以抵充其異議保證金而提起異議之作業手續,除關於「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部分,因其不可能成為假扣押之標的,應予刪除外,其餘核屬可行。說明:復貴司署七十二年八月十二日(72)台部緝字第一一二三號函。(財政部72.9.15.台財關第二三八一三號函)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72.8.12.台部緝字第一一二三號函「主旨:關於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案件,經假扣押受處分人之財產且該財產之實際淨值已超過應繳納之異議保證金金額者,受處分人得將該項財產辦妥擔保以抵充其異議保證金而提起異議一案,謹遵研擬其作業手續報請鑒核。說明:三、查有關提供擔保之作業手續,曾先後見諸於鈞部對各種不同案件之核示函內,謹予以臚列如次:(一)鈞部七十一年十月九日(71)台財關第二三六二一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4則)核示:「受處分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提供擔保作為異議保證金案件......以政府發行之公債券或銀行存款單(須設定質權於海關)或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或不動產四者為限。」另鈞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69)台財關第一八九二一號函(編者註:參閱關稅法令釋例第五條之二第4則)核示:「信託投資公司之一年期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准予比照銀行定期存款單,作為繳納海關保證金之用。」復按受處分人之銀行存款經假扣押者,依金錢存款無變價求償困難之性質,亦應准予作為異議保證金之擔保。準此,受處分人經假扣押之財產得設定擔保以抵充異議保證金者,應以1.政府發行之公債券。2.銀行存款單。3.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4.不動產。5.一年期以上之普通信託憑證。6.銀行存款六種為限。(二)又鈞部六十九年九月十七日(69)台財關第二一五○九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3則)核示:「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受理當事人申請以不動產提供擔保案件......惟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應為確得自由轉讓,並無產權糾紛,及無設立抵押權、地上權等任何權利,足以影響變價或變價後之求償者為限。」,則有關假扣押之不動產設定擔保以抵充異議保證金者,應受上揭函規定條件之限制,故對不得自由轉讓之不動產(如私有農地依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加工出口區內私有廠房或建物,依加工台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轉讓以供外銷事業之使用為限),有產權糾紛(如正在訴訟中之土地房產)或已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者,雖經假扣押,亦不得提供設定擔保以抵充異議保證金。四、茲參據右開 鈞部各函以及七十二年六月十一日(72)台財關第一八七一二號函所核示之原則,暨實務作業執行之需要,謹研訂有關將假扣押財產辦理擔保以抵充異議保證金之作業手續如左:(一)假扣押標的物實際淨值核估之標準:1.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以公債券面金額為準。2.銀行存款單|以存款單所載金額為準。3.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以擔保書擔保範圍內之金額為準。4.不動產「以確得自由轉讓,並無產權糾紛,及無設立抵押權、地上權等任何權利,足以影響變價或變價後之求償者為限,其擔保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建築改良物以計稅用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惟應扣除由海關預估該不動產可能支出之費用(鑑定費聲請法院假扣押、撤銷假扣押、聲請裁定拍賣等費用),以及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該不動產應繳稅捐(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欠繳前期之土地稅、房屋稅)。5.一年期以上之普通信託憑證|以信託憑證所載金額為準。6.銀行存款「以存款金額為準。(二)設立擔保之態樣:1.政府發行之公債券2.銀行存款單及5.一年期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三者由受處分人設定質權予海關。3.授信機構之相當擔保|由授信機構出具擔保書擔保受處分人應繳異議保證金之金額,由海關對保無訛後,始予受理。4.不動產|由受處分人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與海關(有關一切設定及塗銷費用均由受處分人負擔),並於設定後將他項權利證明書交由海關保管。6.銀行存款|由受處分人填具取款條連同存簿交由海關持憑向銀行取款,攜回海關轉繳台銀收稅處。(三)設定程序及手續:1.以假扣押標的物抵充異議保證金者,應以該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為限,並應設定擔保予海關。2.假扣押之標的物如欲設定擔保以抵充異議保證金者,受處分人應於聲明異議後,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於文到十四日繳納異議保證金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並出具具結書同意提供該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充當擔保,其未申請者,海關不主動通知辦理;逾期始申請者,海關不予受理。若受處分人未另據繳納異議保證金者,則以逾期未繳保證金,原處分即予確定。3.受處分人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並出具具結書,經海關審查該假扣押標的物之實際淨值超過應繳納異議保證金金額者,方准受理。由受處分人填具設定擔保之各項表格文件,會同海關向經辦機關申請,經該機關收件登記後,始由海關聲請法院撤銷該標的物之假扣押,並俟手續全部辦妥後,始予退還不必由海關保留之財產證件。4.有關申請以假扣押財產改充異議保證金者,其申請(具結)書須具備以下三要點:(1)受處分人同意提供該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抵充異議保證金之擔保。(2)本項擔保係由假扣押抵充,除非原處分經由行政救濟程序撤銷或案件全部結清外,受處分人不得因處分變更等情況請求撤銷或退還部分之擔保。(3)檢附該項財產之全部證件正本。」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處分人得以經假扣押之財產充作其異議保證金之擔保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受處分人得以經假扣押之財產充作其異議保證金之擔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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