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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聲明異議自願提供逾罰鍰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保證金者得予受理
要旨
聲明異議自願提供逾罰鍰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保證金者得予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聲明異議,自願提供逾罰鍰二分之一金額之銀行定期存單作為異議保證金之擔保,可否受理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之「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係海關命受處分人提供擔保之額度,惟如受處分人明知而仍自願提供超額之保證金或擔保,海關亦得予以受理,但如認有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仍得依同條例第四十九之一或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保全措施。(財政部83.5.25.台財關第八三○一九七一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