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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期付款案件除限制出境不動產之保全及退稅款扣抵外其他限制均應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分期付款案件除限制出境不動產之保全及退稅款扣抵外其他限制均應解除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經法院或海關核准分期繳納後,其原定各項限制及保全措施應否併予解除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核復如次:(二)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如擬同意分期繳納,海關應同時核明或向法院聲明,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另有應自海關退還之款項時,仍應先予扣抵所欠。又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公司組織者,應由負責人於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開具之支票背書或出具擔保書狀,載明該支票屆時不能兌現時,由其負清償責任。(三)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後經海關同意分期繳納者,除對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出境之限制,對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所有不動產之保全措施及對應退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款項應先予扣抵所欠之措施,仍應繼續維持外,其他各種限制或保全措施,均應予解除。惟解除後,其支票如有一期到期不能兌現或未能如期繳納時,應即重新採取限制措施。至未經海關同意而由執行法院逕予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則一律不解除各項限制措施。(財政部71.12.31.台財關第二七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期付款案件除限制出境不動產之保全及退稅款扣抵外其他限制均應解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分期付款案件除限制出境不動產之保全及退稅款扣抵外其他限制均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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