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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之倉租由海關負擔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之倉租由海關負擔

函釋全文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以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欠繳之稅款或罰鍰時,該扣押物或擔保品如未扣存海關自有倉庫,其自扣押之日或向海關提供擔保品之日起,因存放倉庫所發生之倉租,由海關負擔。(財政部74.5.15.台財關第一五九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之倉租由海關負擔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之倉租由海關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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