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要旨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函釋全文
海關因執行關稅追繳需要,請稅捐機關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由海關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8.12.台財稅第八二○二八二八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