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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執行案件法院准欠稅人分期償付時海關得聲明異議
要旨
強制執行案件法院准欠稅人分期償付時海關得聲明異議
函釋全文
主旨:奉大部核轉司法院秘書長對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滯欠進口稅捐案件,法院准予欠稅人分期償付時,須否先徵詢海關同意一案之意見,以供辦理財務案件執行之參考。說明:一、根據財政部七十年九月十日(70)台財規第二○九八○號函轉據法務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法70律九四四七號函辦理。(海關總稅務司署70.9.17.台總署徵字第四五三八號函)附件一:法務部70.7.27.法70律九四四七號函「主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滯欠進口稅捐案件,法院准予欠稅人分期償付時,須否先徵詢海關同意一案,復請查照參考。說明:二、本件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年七月二十二日(70)秘台廳(一)字第○一五○七號函復,略以:『二、查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滯欠之進口稅捐案件,係屬財務案件,與一般財務案件並無不同,其執行程序,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經行政院83.1.14.台財第一三七○號令廢止)第七條規定,該辦法未規定者,應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此與民事訴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六條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經原告同意者,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定分次履行之期間無涉。三、法院辦理財務案件之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謀求解決。海關對於其移送執行事件,如認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有不當情事者,亦得依上述程序聲明異議,依法定程序解決。』」附件二:司法院秘書長70.7.22.秘台廳(一)字第一五○七號函「主旨:財政部函詢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滯欠進口稅捐案件,法院准許分期償付,須否徵詢海關同意一節,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七十年七月九日法院律字第八六○○號函。二、查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滯欠之進口稅捐案件,係屬財務案件,與一般財務案件並無不同,其執行程序,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經行政院83.1.14.台財第一三七○號令廢止)第七條規定,該辦法未規定者,應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此與民事訴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六條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經原告同意者,得於判決中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定分次履行之期間無涉。三、法院辦理財務案件之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謀求解決。海關對於其移送執行事件,如認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有不當情事者,亦得依上述程序聲明異議,依法定程序解決。」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