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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函釋全文

關於船員涉及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二罰。」辦理。(財政部84.11.21.台財關第八四○六七○○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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