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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要旨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函釋全文
關於船員涉及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二罰。」辦理。(財政部84.11.21.台財關第八四○六七○○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