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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

函釋全文

關於船員涉及私運物品(含金、銀)應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者,以「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一條所規定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海關處分確定且私貨價值超過新台幣伍仟元者為限。說明二、本部六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台財關第一九一○一號函及七十八年一月六日台財關第七七○四八三○八五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84.12.20.台財關第八四二一二七五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