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
要旨
船員私運物品或金銀超過五千元者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
函釋全文
關於船員涉及私運物品(含金、銀)應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處分者,以「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一條所規定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海關處分確定且私貨價值超過新台幣伍仟元者為限。說明二、本部六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台財關第一九一○一號函及七十八年一月六日台財關第七七○四八三○八五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84.12.20.台財關第八四二一二七五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