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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備款購回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獲之貨價總額為準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備款購回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獲之貨價總額為準

函釋全文

受處分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備價購回沒入貨品,其貨品如屬管制品時,除有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情事外,應受貨價五萬元(編者註:現行法為十五萬元)之限制,此項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案受處分人(包括共同受處分人)於同一案件內一次被緝獲之全部管制進、出口物品貨價總額為準,不應因同案有一種以上管制品即得任意割裂,予以分別核計,以逃避法令限額規定;亦不應因所據以科罰之法條有異,而得予以分別考慮,從而受處分人向關申請備價購回沒入管制貨品,有無超逾法定限額,自應以整體計核始為適法。(海關總稅務司署68.7.10.台北緝第一二五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備款購回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獲之貨價總額為準由海關發布,要旨:備款購回限額之計算基礎應以緝獲之貨價總額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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