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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備價購回案件只能依核定之貨價購回

發文機關 海關

要旨

備價購回案件只能依核定之貨價購回

函釋全文

備價購回案件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意,受處分人必須在「沒入處分確定後依法繳納稅捐」(出口案件無稅捐,自係例外)及「依核定貨價購回」之條件下申請,換言之,受處分人不得對「貨價」有所爭執,亦無得准享受按打折後之標售底價優先承購之權。(海關總稅務司署68.9.25.台高緝第一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備價購回案件只能依核定之貨價購回由海關發布,要旨:備價購回案件只能依核定之貨價購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