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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
要旨
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保管人因故遺失切結保管之漁船,以書面聲明願負賠償責任,海關可否接?4?其賠償金額可否比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以備價購回方式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三、本案處分沒入確定之××港籍××號漁船既已遺失,可接受保證人之賠償結案。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參照財政部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71)台財關第一一五七一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二十一條第4則)示規定辦理。四、又本案應沒入之漁船已遺失,致無從為沒入之處分,應依照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69)台財關第一六一六五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二十一條第3則)示:「......應沒入之貨物業經出售或轉讓與第三人,致海關無從為沒入之處分時,仍應另為行政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就保證金取償或向保證人追償,俾資適法。」之意旨,另為行政處分。(財政部關稅總局81.11.30.台總局緝第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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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