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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疑似大陸物品留待鑑定所生倉租等費用負擔原則
要旨
進口疑似大陸物品留待鑑定所生倉租等費用負擔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貴司署函以進口疑似大陸物品留待鑑定,所發生之倉租等費用如何負擔問題,業經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商民進口疑似大陸物品留待鑑定,所發生之倉租等費用如何負擔問題,經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核復如下:(一)進口貨物經鑑定結果為大陸物品經海關限期退運者,其於貨物退運前所發生之倉租等費用,由進口人負擔。(二)進口貨物經鑑定結果為大陸物品經海關處分沒入者,其於貨物處分沒入前後所發生之倉租等費用,由海關負擔。(三)進口貨物經鑑定結果非屬大陸物品者,自海關留待鑑定日起至海關通知原進口人辦理稅放之日止,所發生之倉租等費用,由海關負擔。(財政部78.11.7.台財關第七八○三八六六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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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