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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賣局在領海內查獲未稅菸酒移送作業之法院管轄權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賣局在領海內查獲未稅菸酒移送作業之法院管轄權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菸酒公賣局對在我國領海域內查獲之未稅菸酒,為便移送作業,建請以查獲地點最接近本省陸地之縣市為其轄區,或以查獲機關返回港口之駐在地為準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如犯罪行為觸犯「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定其管轄之法院。至在我國領海域內查獲未稅菸酒,有無「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適用,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九號解釋意旨,應視查獲地點是否屬於高雄市或台灣省所屬各縣市之轄區而定。(財政部83.10.22.台財庫第八三○五三五四八九號函)附件:司法院祕書長83.10.13.祕台廳刑一第一六二四四號函「主旨:有關菸酒公賣局對在我國領海域內查獲之未稅菸酒,為便移送作業,建請以查獲地點最接近本省陸地之縣市為其轄區,或以查獲機關返回港口之駐在地為準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已定有明文。故如犯罪行為觸犯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罪者,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定其管轄之法院。至在我國領海域內查獲未稅菸酒,有無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適用,依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九號解釋意旨,應視查獲地點是否屬於高雄市或台灣省所屬各縣市之轄區而定。」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賣局在領海內查獲未稅菸酒移送作業之法院管轄權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賣局在領海內查獲未稅菸酒移送作業之法院管轄權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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