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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察官非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檢察官非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

函釋全文

法務部函以:「為貫徹檢察官追訴犯罪之職責,肅立廉明,爾後對於檢察官偵辦走私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時,舉發之財務罰鍰案件,請勿將檢察機關列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乙案,請查照辦理。(財政部84.3.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九二八一號函)(漂流物、遺失物)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察官非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檢察官非屬「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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