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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要旨
公司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或指派受雇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各部門或跨部門別之人才培訓活動,其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財政部賦稅署81/09/03台稅一發第8108326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