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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安裝於科學園區內分公司之設備或技術其投資抵減證明由園區管理局核發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購置安裝於科學園區內分公司之設備或技術其投資抵減證明由園區管理局核發

函釋全文

總公司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外,而於園區內設立分公司之營利事業,其所購置安裝於園區內分公司之設備或技術,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案件,業經經濟部工業局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財政部賦稅署82/10/15台稅一發第8208207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置安裝於科學園區內分公司之設備或技術其投資抵減證明由園區管理局核發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2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