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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投資抵減稅額扣抵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投資抵減稅額扣抵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先就該年度內發生之投資抵減稅額,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限度內抵減之;當年度抵減金額未達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者,可就以前4個年度內之未抵減餘額抵減之,不受抵減年序限制,其用前第4個年度之未抵減餘額抵減者,不受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其用前3個年度內之未抵減餘額抵減者,應與當年度抵減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至公司當年度抵減金額已達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者,仍可就前第4個年度之未抵減餘額抵減之,不受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三、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於辦理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有84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餘額120萬元、85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餘額70萬元、86年度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及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餘額80萬元、87年度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投資抵減餘額50萬元、88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設甲公司88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300萬元,則該公司88年度可抵減稅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300萬元(當年度應納稅額)-30萬元(88年度可抵減稅額)-120萬元(84年度可抵減稅額)-120萬元(85年度至87年度未抵減稅額為200萬元,准予抵減之金額為300萬元×50%-30萬元=120萬元,抵減年序不受限制)=30萬元(應納稅額)。四、本函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財政部88/09/23台財稅第881945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投資抵減稅額扣抵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有關投資抵減稅額扣抵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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