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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未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無法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公司未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無法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二、依據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公司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尚無法據以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編者註:91/06/12發布之施行細則已修正)。三、惟公司縱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尚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而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仍可於完成相關程序後,溯自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開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0/09/21台稅一發第09004559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未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無法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公司未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無法申報適用投資抵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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