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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

函釋全文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四年內」其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以新增設備,安裝完畢並經試車完竣正式開始生產日為準。(財政部68/09/26台財稅第367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