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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
要旨
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
函釋全文
查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四年內」其開始作業日期之認定,以新增設備,安裝完畢並經試車完竣正式開始生產日為準。(財政部68/09/26台財稅第367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