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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61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

函釋全文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如依照公司法規定,就其股份總數分次發行,於首次發行後,陸續發行新股,是生產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陸續發行新股,購買生產設備參加生產者,應依增資擴展方式,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其申請程序,應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61/10/11台稅一發第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61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