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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
要旨
股份分次發行其陸續發行新股視為增資
函釋全文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如依照公司法規定,就其股份總數分次發行,於首次發行後,陸續發行新股,是生產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陸續發行新股,購買生產設備參加生產者,應依增資擴展方式,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其申請程序,應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61/10/11台稅一發第6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