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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產事業購置或租借不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應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生產事業購置或租借不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應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

函釋全文

一、 經核准獎勵免稅之生產事業,於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租借生產設備,該項生產設備如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生產事業應取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否則應依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二、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上項證明時,生產事業應將該項另行購置或租借之生產設備列單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查核,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項設備清單逐一查核,分別按可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及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予以查驗證明。(財政部64/01/13台財稅第307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生產事業購置或租借不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應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1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