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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定產品專用模具交予外包廠商代工使用後收回者亦受獎勵
要旨
特定產品專用模具交予外包廠商代工使用後收回者亦受獎勵
函釋全文
主旨:生產事業因委託加工特定產品之需要,而將購置之模具交予外包廠商使用,並簽訂契約規定代工廠商不得使用該模具為其他廠商代工,於完工後即予收回者,該模具准予列入生產設備清單,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獎勵。說明:二、生產事業所購置之模具,既准經濟部函以其具有損耗性、時效性及指定用途等特性,生產事業購置後,如因委託加工特定產品之需要而將該模具交由外包廠商使用,並簽訂契約規定代工廠商不得使用該模具為其他廠商代工,並於完工後即予收回者,則此模具即與一般機器設備購置後即交由其他廠商使用之情形不同,此一模具准予列入本事業之生產設備清單,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緩課股票股利所得稅之獎勵。(財政部76/08/31台財稅第76479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7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