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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

函釋全文

公司合併前股東原取得因公司增資新發行之記名股票,如屬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所發行者,於公司合併後換取存續公司之同一記名股票時,得免視同轉讓,仍准繼續享受緩課股東所得稅之獎勵;惟此項換取之緩課股票,仍須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0/12/30台財稅第401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由財政部於民國 6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