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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
要旨
合併前公司之緩課股票換取合併後公司股票非屬轉讓
函釋全文
公司合併前股東原取得因公司增資新發行之記名股票,如屬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所發行者,於公司合併後換取存續公司之同一記名股票時,得免視同轉讓,仍准繼續享受緩課股東所得稅之獎勵;惟此項換取之緩課股票,仍須依現行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財政部60/12/30台財稅第401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