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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緩課股票所得實現日期之認定
要旨
緩課股票所得實現日期之認定
函釋全文
股東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股票,依同條但書之規定,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以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價課徵原股東之所得稅。該項所得(股票股利)之納稅主體係原取得該項股票之股東(出讓人、贈與人及被繼承人),則其所得之發生年度,自應以轉讓日、贈與日及繼承事實發生之日為所得之所屬年度。(財政部68/05/07台財稅第329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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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