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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享受免計入所得獎勵者股票扣繳規定
要旨
不享受免計入所得獎勵者股票扣繳規定
函釋全文
灱生產事業之股東取得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如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可予照准。該生產事業應於配發股票時依法扣繳稅款,並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牞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新發行記名股票,股東於取得前項股票股利後,始決定不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者,應將上項股票中原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由發行公司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犴又上述股東不欲享受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其應依法扣繳之所得額或應申報稽徵機關之所得額,係以該項股票之面額為計算標準。(財政部65/12/27台財稅第385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