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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業間共同委託研究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同業間共同委託研究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研究發展費用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之「研究機構」係指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所屬之研究機構而言。至於同業間為避免同一項目之重複研究共同委託其中某一事業採共同分攤成本方式進行,該委託事業所支付之費用及成本如未列入受託事業研究發展費用適用投資抵減,並能檢具具體研究報告者,亦准就其所支付之研究發展費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財政部75/08/16台財稅第75494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業間共同委託研究亦得適用投資抵減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同業間共同委託研究亦得適用投資抵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