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
要旨
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如下: 槍砲彈藥名稱 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附註 火砲 砲管、發火機、尾環、砲閂、擊 針、尾球、腳架、底盤、發射管、 機箱、護手、結合座、扳機。 一、左列主要組成零件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者,屬槍砲 彈藥刀 械管
內文
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如下:
槍砲彈藥名稱主要組成零件種類附註火砲砲管、發火機、尾環、砲閂、擊針、尾球、腳架、底盤、發射管、機箱、護手、結合座、扳機。
一、左列主要組成零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但書所指「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
(一)經加工、改(製)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
(二)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修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
(三)制式彈殼及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殼,經下列加工方式之一加以破壞或變形:
1.彈殼藥室壓平至內部無裝填火藥之空間。
2.彈殼於指定位置鑽孔:
(1)鑽孔下緣應切齊下列高度且完全位於彈殼藥室,鑽孔下緣未完全位於彈殼藥室時,應提高鑽孔位置使鑽孔下緣切齊彈殼藥室底部。底緣為全邊、半邊、無邊及縮邊之彈殼於彈殼底部向上計六毫米處;帶狀底緣之彈殼於彈殼底部向上計七毫米處,鑽出直徑為該處彈殼外徑三分之一之圓孔一個(如圖一)。
(2)中央底火彈殼之底火袋,應以與底火袋相同直徑之圓孔完全貫通至彈殼藥室。邊緣底火彈殼應於彈殼底部中心處鑽孔,直徑為該處彈殼外徑之三分之一(如圖二及圖三)。
二、減音管材質應為金屬,且具有類似減音之結構(如圖四)。
機關槍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槍身蓋、裝彈機、扳機、減音管。
衝鋒槍槍管、槍身、槍機、滑套、撞針、扳機、扳機箱、彈匣、上下機匣、減音管。
卡柄槍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彈匣、上下機匣、擊錘、扳機、減音管。
自動步槍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彈匣、上下機匣、擊錘、扳機、減音管。
普通步槍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彈匣、上下機匣、擊錘、扳機、減音管。
馬槍槍管、槍身、槍機、槍閂、撞針、彈匣、上下機匣、擊錘、扳機、減音管。
手槍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擊錘、減音管、單連發射擊選擇裝置。
鋼筆槍槍管、槍機、撞針。
瓦斯槍槍管、槍身、槍機、扳機、撞針、槍閂。
麻醉槍槍管、槍身、扳機、撞針。
獵槍槍管、槍身、扳機、撞針、槍機、減音管。
空氣槍槍管、槍身、扳機、上膛拉桿、擊錘、轉輪、滑套、減音管。
其他各式槍砲槍管、槍身、扳機、撞針、擊錘、轉輪、滑套、彈匣、減音管、單連發射擊選擇裝置。
炸彈彈殼、彈頭、撞針、壓力板、縱火劑、毒劑、引信、傳爆管、雷管、火藥。
爆裂物火藥、炸藥、雷管、制式導火索。
子彈制式彈殼、制式彈頭、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殼。
材質與槍枝之槍管、槍機、轉輪、滑套等零件具類似外型及具可裝載或可供擊發子彈之結構,並可供組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其材質符合下列基準之一者,視為主要組成零件:
一、材質為金屬:硬度>維氏硬度95HV。
二、材質為鐵及其合金:除前款情形外,碳含量>0.20wt.%,或碳當量>0.25 w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