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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第一點 航空警察局(下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 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 基準。 第二點 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

內文

第一點航空警察局(下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第二點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次違反事件(違反本條例之條款)法條依據(本條例)法定罰款額度( 新臺幣:元)統一裁罰基準備註一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第四十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一年內第二次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第二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

一年內三次以上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三次以上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第三點依本裁罰基準裁處時,仍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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