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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第一點 航空警察局(下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 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 基準。 第二點 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

內文

第一點航空警察局(下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第二點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次違反事件(違反本條例之條款)法條依據(本條例)法定罰款額度( 新臺幣:元)統一裁罰基準備註一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第四十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次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一年內第二次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第二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

一年內三次以上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本局依該條規定三次以上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第三點依本裁罰基準裁處時,仍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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