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要旨
(民防團隊全銜)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主 旨 請臺端攜帶本通知書依下列規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七條。 受召集人 姓 名 性 別 召 集 事 由 編組隊別 編組
內文
(民防團隊全銜)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第 號主 旨請臺端攜帶本通知書依下列規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七條。
受召集人姓 名性 別召 集 事 由編組隊別編組職稱□訓練 □演習□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逐次召集報到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報到地點預定解召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年度服勤召集□自中華民國 年1月1日0時至同年12月31日24時止,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應 著 用 服 裝□隊服 □便服攜帶裝具附註
一、依民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三、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次召集之解除召集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年度服勤召集僅限民力任務隊(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成員服勤召集使用。
五、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一)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
(二)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
(四)結婚。
(五)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
(六)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
(七)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
(八)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
六、本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七、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民防人員,一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八、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編組機關(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民防團隊長簽字章)(編組機關(構)全銜)(首長簽字章)填發團隊承辦人聯絡電話簽 收收領人簽名(蓋章)簽收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