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之治安顧慮人口,其中受毒品戒治人,係包括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人,均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之解釋令
要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受毒品戒治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治安顧慮人口,該受毒品戒治人,包括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
內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受毒品戒治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治安顧慮人口,該受毒品戒治人,包括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人,均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