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定「原自治條例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 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 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 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二
內文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