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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定「原自治條例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 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 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 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二

內文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定「原自治條例規定」之解釋令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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